日前,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
对于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给予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若超标排污企业逾期未能落实挂牌督办,将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此外,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的,所在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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