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性
范围全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
内容全面——包括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都要申报。
(二)统一性
管理部门的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责任部门;
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
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应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
(三)规范性
必须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
(四)真实性
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五)确认性
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
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被确认。
(六)基础性
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
是一种事实依据,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七)强制性
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1-15日前向环监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
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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