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受理的程序需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5、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6、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的计算说明;
7、有关的原辐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8、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9、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具体办理方式:
您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空表,也可以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索取,填写完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办理。
申报条件: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办理;已投产(现有)的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申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8月13日
2、《排污申报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0号令1992年10月1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当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程序:
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即时受理
办理人员:
某某
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出具的“所需材料”不齐全;所需材料要齐配,表中数据逻辑关系不能出现错误。
“下一步”告知:
准备接受排申报审核及核定
一、建设用地规划证申办程序有哪些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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