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排污和污染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其他相应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故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执行这制度、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为300元以上。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国外被视为污染防治法的支柱。该制度的实施通常分为申请、审查、发证、监督检查等几个阶段。对不按许可证的要求排污的,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已发的许可证,并可以对违反规定者科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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