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大了对超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力度,并对排污费管理进行了细化。
《办法》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另外,广东省还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并对排污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进行了细化,环境监测、事故预警等项目可获得排污费资金拨款补助。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及其他与国家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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