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组织工伤职工疗养。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出院后可以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休养,没有法律规定要组织疗养。但对一些特殊的伤情,有康复价值的,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第八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人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的。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执行。《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另行制订。第九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也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第十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包括工伤医疗期内或者工伤医疗终结期后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
(二)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依据《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个人。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根据各地工伤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康复对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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