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需要买房人承担较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商业信誉较高的房地产商能够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来说,预售的房屋具有一定的优势,最显著的即是比购买一般的商品房可以更加的优惠,但弊端则是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也要承担房地产公司较大的不稳定商业风险。对房地产公司来说,采用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使资金更快的汇集,流通起来,同时需要自身需要承担较大商业风险,需要建立较为严格的风险预防与处理机制。
成消费者认为应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1、近期,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房权益受侵害状况开展了社会问卷调查。该问卷调查显示,有96.1%的消费者在准备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担心开发商延期交房,有88.1%的消费者担心预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82.6%的消费者认为应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2、调查显示,在已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调查对象中,有8.7%的消费者认为现场释放房源价格与网上签约系统信息具有显著差异,存在刻意篡改预售价格嫌疑。在签约阶段,有13.9%的已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消费者遇到开发商未对销售承诺进行书面约定,有8.4%的消费者遇到开发商单方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利于购房者的补充协议。
3、调查显示,有57.2%的消费者认为预售的商品房不可靠,有14.5%的消费者认为购置预售商品房风险极大,有90.3%的消费者表示不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制度,有部分消费者认为预售制度容易出现烂尾楼、违法违规销售、房屋质量问题难以察觉等问题。
4、在预售制度取消对购房者会产生的影响方面,有43.5%的调查对象认为消费者权益将得到保障,有22.8%的调查对象认为购房者将得以享有更加安全、更有品质的住房。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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