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陈述、解释或承诺,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造成用户或消费者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使用广告和其他方法的产品目的和原产地。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但是,各种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者扰乱人们的听觉,听觉,都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或者直接误导用户和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造成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平竞争秩序混乱,《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
3.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秘密给予公司相关人员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为争取交易机会而可能影响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他相关人员。商业贿赂的形式很多。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以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并得出正确结论。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披露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低价倾销违背了企业的生存原则和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会引发价格战、中小企业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整个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6.有奖不当销售
有奖不当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实际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报酬(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的名义进行的诽谤。诽谤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为了削弱其竞争力
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1.承担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期间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21条至第32条规定了市场主体对不当晋正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同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配合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二)查询、复制协议、账簿、票据、文件、记录,(三)检查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产。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验经营者说明商品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等待检验,不得转让,隐藏或破坏财产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非法或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纳入其调整范围,并规定了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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