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时间:2023-06-08 17:20:13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的性质,是法律规则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它决定着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益保护目标,也是具体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基础。关于法律性质分类的一个基本方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罗马法中,“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2]。”即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体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是由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法演化而来,其目的主要是保护经营者免受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并赋予其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被纳入私法范畴。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私法公法化”倾向,越来越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平的竞争机制。日本学者今村成和认为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已经逐渐脱离营业者保护的市民法色彩,逐渐加入消费者保护的观点,作为衡量违法性之参考”。之所以出现这种变迁,是因为现代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损害作为一般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者和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外,还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机制——竞争机制,在更广泛意义上损害了一般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法律经济学观点看,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变迁,而经济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结果,也就导致成本收益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体消费者的福祉、意在降低交易费用的良好市场秩序,相对于单个竞争的利益而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与重要性相对提高,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越来越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公法性”增强也就变得理所当然了。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规定了诸多“公法”制裁性质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在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日趋广泛的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的客观要求,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制定的。它同时肩负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任。它并非属于单纯的私法,而是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的性质。但在制度理念与具体条文设计上,主要是赋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罚款等方式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如何具体运用公、私法融合与制衡的理念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进而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欲以保护的法益目标,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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