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与单位商定的津贴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津贴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争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补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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