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4、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如何定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支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谎称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以暂停履行;支付义务人收到暂停履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先解除合同。
二、如何保障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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