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实际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不得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另外,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但医疗已经终结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然而,连同上述的情形在内,当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医疗期未满而医疗终结的,应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4级的,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终止劳动合同;5-10级的发给医疗补助费,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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