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开庭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07 18:30:34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开庭要的注意事项:

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事主在这个场所内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2、事主在庭审时的权利:如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

3、事主在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如果事主认为仲裁庭里的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就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事主陈述仲裁请求时,事主理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一、合同仲裁流程

1、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二、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其指定代理人。

(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7)当事人有仲裁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

(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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