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3-08-06 21:23:28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必须补偿。必须补偿。公司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数,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使用者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使用者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继续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于生病期间,需要顺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是否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解除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强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是由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决定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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