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
2、卖方明示违约
3、先卖后抵押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形?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
2、卖方明示违约;
3、一房二卖的;
4、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5、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6、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7、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8、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9、面积误差超过3%;
10、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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