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选人在选举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时间:2023-07-17 22:50:22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村民有自己的权力选出负责村务的负责人。镇政府无权干涉。除非被选举人没有资格参选的。如在选举后决定不任职,上级党委在处理上会有2种方法,一是跟本人沟通,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动员其按时任职,二是本人执意不肯任职时,也会有不同处理方法。一是其余支委超过3人的话,可暂时不再选举,等过段时间根据需要增补支委,也可从候选人中其他得票高者当选。二是拒绝到任造成支委人数不足3人,则应在候选人重新选举。

一人可以同时是村委和支委候选人吗

一人可以同时是村委和支委候选人。

村两委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2、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科技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强;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有威信;

4、身体健康。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7年的;

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

6、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同一村两委成员人选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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