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工在工作时,不幸左手轧入机器内致残,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制品公司应支付女工陆某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3.8万余元。
陆某系上海某制品公司员工,双方存有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10月12日,陆某在公司机器上工作时左手被轧入机器内,当即被送医院救治,并接受了左手截指手术。2005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6级。且陆某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今年1月,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陆某不服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司支付陆某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陆某提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85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陆某现安装的假肢费用应由公司报销,停工的缺额工资及有关其他费用应由公司支付。(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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