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分别是在什么时间颁布施行的?制定这两部规则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法规有哪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后,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对最大限度地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作出相应规定。2009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同时废止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着重整合了劳动、人事两种仲裁制度。2010年1月27日颁布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同时废止原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5年3月22日颁布的《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以及原人事部1999年9月6日颁布的《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则是着重整合劳动、人事两套仲裁机构。
以上两部规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其根本目的都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哪些争议的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后,负责处理争议的机构?处理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5、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如何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6、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7、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几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情况需要告知当事人吗?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8、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9、调解书应当写明那些内容?调解书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庭庭审案件怎样做出裁决意见?裁决书应当载明那些内容?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吗?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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