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内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问: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应向何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何规定?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申请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或第二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1)属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或第二法院)起诉;(2)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7、问:终局裁决有哪些情形?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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