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是否只有裁决?
时间:2023-07-07 14:54:43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调解算一裁终局吗

调解仲裁法对一裁终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对于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对于法院撤销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不再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其

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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