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具有如下相关内容:
1、可以主张变更的情形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必须向法院主张变更;
3、其他内容。
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所谓意定监护,就是不同于法定监护,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一个人希望以什么方式离开这个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过度医疗,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人帮助自己实现。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