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蓝律法律适用研究中心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工会理论研究》2007年第3期)
作者简介:范大平,1953年出生,男,安徽深蓝律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1982年元月大学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原为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芜湖市体改研究所所长,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到安徽深蓝律法律适用研究中心工作,曾在《中国改革》、《中国旅游饭店》、《中国工人》、《中国第三产业》、《国际贸易问题》、《安徽律师》、《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社会》、《律师世界》等报刊上发表80多篇论文。
内容提要:劳动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劳动试用期违法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理解歧义,认识错误、劳动者对法律知之甚少、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监督不力、利益驱动、维权成本过高等。我们应当设法防范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的产生。
关键词:劳动试用期违法分析
一、实践中关于试用期的违法表现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1、约定试用期过长。有的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有的单位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都有选择的余地,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2、随意解除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招聘人员,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甚至不发工资,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例如,一些商场到销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大量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在用人之际,也会利用试用期的幌子使用廉价劳动力。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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