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有效吗
1、无效。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二、票据权利有哪些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三)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四)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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