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期间,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否无效
时间:2023-05-07 08:25:33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示期间,汇票权利的转让无效”。公示申请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销毁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

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主张,其权利的宣告程序为:

1。公告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票据纠纷的一般程序审理确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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