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