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明知有欺诈、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并会追究法律责任。票据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包括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流通证券等。票据权利的瑕疵包括伪造、变造、更改、涂销等情况,对应的责任分配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明知有欺诈、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并且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包括: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另外,票据权利的瑕疵有四种情况,包括伪造、变造、更改、涂销。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伪造的后果是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而作为伪造人要承担民事的、刑事的责任。变造是指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动,变造的后果是,《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有欺诈、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并且会追究法律责任。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包括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流通证券等特点。同时,票据权利的瑕疵包括伪造、变造、更改、涂销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伪造和变造行为,相应责任人将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于票据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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