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期间,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绝对无效的。即使背书是连续的,由于善意取得,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公示程序的特点:
1。公示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债权人的申请为基础。经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申请公示以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为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其他事项的公示以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需要查明有关情况为前提。
3。申请公告的权利,由汇票或者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者债权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和债权人有两个条件:
第一,持有票据或占有事项是合法的
第二,如果票据或事项在其手中丢失或情况不明,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丢失的最后持有人和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向公示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第二,其他事项遗失的,持有人或者占用人是否可以申请公示,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公示的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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