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父母在河北老家生活,他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因工作忙,李先生一直没有回家看望过父母。直到今年,他才回了趟老家,休了20天的探亲假。但单位却以李先生没有上班为由,扣发了他这20天的工资。为此,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结果
法院判决单位为李先生补发工资,并支付其往返路费。
解释
探亲假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受的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可见,单位不能扣发李先生的工资,还应为其支付往返的路费。
提示
劳动者虽然享有探亲假的待遇,但各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探亲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可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但一旦劳动者被许可享受探亲假,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探望配偶的,每年应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视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教师,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这些假期应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