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1、申请;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3、审核;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经审核过关,公布无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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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过户的,但是必须符合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条件,只限于本村村集体的成员之间,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至于非本村经济成员,自然是不能过户的。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需要直接向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只有材料提交齐全,并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进行,那么就可以申请成功,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如果存在的材料不齐全也是不能申请的。
三、原来的土地使用权怎么续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土地使用年限通常是有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因此,如果是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快要到期,而当事人又想继续使用的,那么它就必须要看清楚合同上面土地的具体使用权的到期时间,然后在这个到期时间的前一年赶紧进行续展,不然如果没有续展,那到时候国家需要把这个土地收回的,就会无偿的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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