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条件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条件有: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
1.宅基地,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土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3.公用企事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
1.买卖。
2.抵债。
3.交换: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换方式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金钱,而是与金钱等价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某一财产权益。
《六十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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