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的形式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
时间:2023-06-14 19:45:14 3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集体土地权的形式

集体土地权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合法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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