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倒闭,设备不够怎么办
时间:2023-05-07 17:04:39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也就是说,公司财产变卖后,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如果出售后的款项仍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则在公司破产后由政府财政拨付,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则只能按欠款较多者的比例分配。已无剩余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并且法定代表人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让公司财产,可以请求兼任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偿还

参与公司破产清算的职工的利益主要包括:工资、医疗费、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经济补偿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领取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合并破产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先行支付职工工资1997年国务院关于部分城市职工再就业的批复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由企业按其所在城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计算,对暂时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发放。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安置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不同地方可以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区分不同工作年限的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行就业的,为职工,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转让所得也应当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依次从处分非抵押物所得和抵押物所得中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将支付的金额、时间、收款人姓名和有关签收手续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实行工资制度的,企业应按月发放工资,也可按周、日、时发放工资。具体支付日期由企业和劳动者约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距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在年薪制方面,企业应当每月预缴,年终结算。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二)破产人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应按比例分配

可见,即使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也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经济补偿,涉及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如果公司老板捏造“公司破产”的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此外,这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样的。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破产清算如何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建立协商机制,主张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决债务偿还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所有债权人与清算中的公司达成的和解,是债权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效力,不得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强制清算只会增加偿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对债权人的利益尤其不利;第三,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破产清算的破产需要。因此,如果资不抵债的公司在解散和清算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应视为免于转为破产清算的例外

据律师介绍,资不抵债和资不抵债有什么区别

,不能支付,是指企业法人缺乏偿付能力,即,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客观状态,是指债务达到清偿期限并被请求清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处于全面、长期的财产状态。律师表示,只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调查依据,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劳动力等因素。因此,破产并不一定导致破产。债务人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能构成破产原因。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可以看出,在特定情况下破产是破产的原因

作为破产的边界,不偿付应从公司的外部性出发,而破产则应从公司的内部性出发。前者注重形式,后者注重实质。两者构成了公司法和破产法的一对概念。当一个公司逐渐进入破产的境地,涉及到许多利益时,这一对概念无疑构成了两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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