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公务员都知道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笔者不想去评说领导职务,因为领导职务的晋升几乎被关系网罩住了,谁有关系,谁就能晋升。这里,我只想对非领导职务的晋升问题说几句,说呼吁也不为过。
说到非领导职务,当然就与级别有联系了,因为这些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谁都明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可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有人称之为八员。在很多人看来,这八员已经被地域分割了――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几乎被省一级的人占有了;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几乎被市一级的人占有了;剩下的科员和办事员就是县一级的人了,还谈得上占有吗?而《国家公务员法》中的晋升职务没有地域之分呀!看一看县一级和市一级的公务员中有很多还在科员的级别上,他们没有前进,也前进不了,因为晋升职务的指标落实不到他们的头上,哪怕他们为国家工作了二十年甚至三十年。
不是说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吗?可真正按此要求去晋升职务的有多少,有些地方死死盯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不放,大搞形式主义,该晋升的不晋升,不该晋升的反而晋升了,有的地方连民主推荐也不搞了,直接晋升职务,当然这些都是被那些有关系的人占有了。总而言之,我国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不是那么公平,还缺少阳光,说白了这是潜规则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对公务员的工作激情有很大影响,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
《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既然优秀的或者特殊的可以破格晋升职务,那么,大家想一想,那些工作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公务员算不算优秀?算不算特殊?有多少2030工龄的人还处在科员的位置上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不说晋升主任科员了,就连晋升副主任科员也难啊!由此,笔者有一个大胆的想法,要是在《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条款就好了,把那些到了2030工龄的且享有科员待遇的公务员直接转入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也可以这样说,凡是为国家工作了20年或25年以上的公务员可直接享受晋升职务的待遇。如果国家做到了这一点,公务员队伍又是什么样的景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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