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用人单位已经不能申请第三次鉴定。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比较广泛。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工伤鉴定二次不服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问题的答案,由工伤引起的工伤鉴定问题,最后上升到需要用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相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愿意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当这个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身,都要积极的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绝不能一昧的逃避和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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