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怎么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交通事故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对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多少
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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