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如下: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成本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的其他职责。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
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在北京市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一般又称作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的规定按下列要求组建的:
(一)试点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应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候选人是产权单位代表的,需经产权单位确认资格。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应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总数的30%。
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产权人代表多层住宅楼可每幢楼选1~2位,高层楼可每幢楼选2~4位,独幢房屋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每层选2~3位代表。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所拥有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三款确定。
(四)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五)管委会选举产生后,要经所在地区县小区办备案并经市小区办备案。
(六)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管委会的权利:
(一)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四)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五)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
(六)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管委会组建前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管委会组建后,应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县小区办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为小区管委会解决适当的办公场所。管委会主任的津贴、日常办公经费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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