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是指符合义务兵条件的公民应征入伍后,违反兵役法规,在未服宪法规定的兵役年限规定时,逃离部队,拒绝履行军事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我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也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民在没有依法完成兵役义务年限时,逃离部队,是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负面影响是涣散军纪,扰乱军心的严重后果。
逃离部队,是指逃跑、离开部队。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的义务,是部队对军职人员的管理,是部队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军职人员在未履行完毕兵役义务时逃离部队的下列行为:
1、携武器逃离部队;
2、驾驶车船逃离部队;
3、驾驶飞行器逃离部队;
4、组织、拉拢、煽动他人共同逃离部队;
5、多次逃跑,屡教不改;
6、其他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应征入伍的军职人员身份,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的人不具有本罪的主体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逃离部队,会给部队建设、作战能力、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后果仍然逃离部队,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逃离部队罪,刑法规定: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战时逃离部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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