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候,是不能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主动出示的,购房者可要求其出示或者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款和赔偿相应损失。此外,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出售房屋属于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相关部门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能否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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