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时间:2023-06-13 16:56:27 4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规定,有不少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前文所述,对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如果其单纯地逃离现场,不予救助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不具有等价性,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解释》认为,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得不到救助”,但从实质上看,“得不到救助”也是一个结果,而不是行为。肇事者对这个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解释》未加限定。既然未加限定,那就说明故意、过失都包括在内。而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在犯罪性质上仍然定交通肇事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罪过形式产生环境的特殊性以及从现代刑法公正价值观上考虑,如此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
    更新时间:2024-01-09 09:30:22
查看结果加重犯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结果加重犯 最新知识
针对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