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中的确存在着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现象,例如,在涉及交通肇事的案例中,由于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最终导致他人不幸丧生的情况下,便可以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犯罪确实可以出现结果加重犯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形在刑事法律领域并不罕见。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形即常被视为过失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
其一,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中所引发的后果若极其恶劣;其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所带来的后果如果极为严重;
第三,交通肇事者在肇事之后,因为逃逸而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也是较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尽管在过失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通常应被认定为过失责任,然而,仍存在某些个案中,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具备故意心态,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若行为人在肇事之后选择逃逸并因此害人性命,那么其行为则可以被视为既包含了过失因素,同时也包含了故意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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