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如直接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请求(新增加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审理,驳回诉讼请求。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虽然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出,但是在诉讼所提出的请求,与仲裁所提出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的,仍然可以不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在一审阶段时法院也应审理,并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比如,在仲裁中只申请了经济补偿金,但不服提起诉讼后增加了额外经济补偿金,因为额外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完全具有不可分性的基础与条件,明显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合并审理。如果是仲裁时提出岗位津贴补偿,诉讼时又另外要求年休工资的支付,则法院会驳回申请,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
知识链接:哪些劳动争议要先提交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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