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在试用期请长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存在哪些错误处理办法?
1、不批准员工的病假申请,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三个月的医疗期届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擅自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延长试用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当然,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违法了法律规定。
二、针对在试用期请长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如何处理?
1、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劳动合同的中止,在我国地方法规中,关于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也是有规定的,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可和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但要注意,这一方法最好适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较强留用意识的情况。否则在中止原因消失后,用人单位不想留用该劳动者,却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表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因病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视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3、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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