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吗?
答案是:不可以!
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中也规定或约定了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此时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吗?答案也是:不可以!
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也规定或约定了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直接辞退员工吗?答案仍旧是:不可以!
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业绩不达标的员工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韩智洋律师结合近期办理的一件真实案例为读者进行分析并揭晓最正确的处理方法。
刘某是上海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5年6月入职,岗位为客户经理(销售)。刘某入职时,单位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作为销售人员,单位为刘某制订了年度业绩指标和季度业绩指标(刘某确认指标的合理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刘某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业绩指标,单位有权单方面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第二季度,刘某未完成既定的业绩指标,单位将刘某列入业绩考核黑名单,并在公司内网公示。第三季度接受后,刘某依旧未完成季度业绩指标。单位于2017年9月底向刘某发出电子邮件,告知刘某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尽快交接工作,同时确认刘某最后上班日为2017年10月31日。
刘某被辞退后,通过互联网找到韩智洋律师,希望能够依法助其维权。韩律师经过分析案情之后,认为单位已经构成违法解除。本案当事人刘某业绩不达标的实质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先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调岗和培训。
结合本案案情,公司在发现刘某第二季度业绩不达标之后,有两种正确的处理办法:1、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刘某进行调岗,调至其他岗位后,对刘某继续进行考核,如果一段时间后刘某仍旧无法完成既定指标,则单位可以依法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辞退刘某;2、如果没有其他可供调配的岗位,也可以让刘某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需要尽快对刘某开展专业相关的培训,如果培训之后刘某依旧不能完成既定考核指标,则单位可以依法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辞退刘某!
然而,本案中单位虽然给了刘某一个季度的宽限期,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并未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这导致了刘某在接下来的这一段时间内仍然处于和被考核前相同水平的工作能力,也就是说,刘某的业务能力与之前相比并无质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单位是否给到申请人宽限期,结果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单位的做法看似人性化,实则是任由刘某自生自灭,所谓的宽限期在仲裁员、法官看来只不过是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幌子罢了。最终,本案单位单方面解除被仲裁认定为违法解除,单位向刘某支付支付了双倍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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