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多种多样,一般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种形式:
(1)侵入住宅。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搜查其住宅或者其它方式破坏他人的居住安宁。我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侵害隐私权。非法侵入住宅包括未经允许强行侵入或者秘密进入他人住宅。
(2)监听。即非法对他人的先遣、及住宅、民所等进行监听、监视,侵害他人隐私权。例如,在他人电话内安装窃听器,窃听他人电话;跟踪他人以了解其私人秘密等。
(3)偷窃、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以了解他人的秘密,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故意偷窃他人居室、利用望远镜或其它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4)公开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布他人受害记录、疾病史、生理缺陷、家庭生活、婚恋生活等个人隐密。这些个人隐私包括受害人过去的和现在的隐私。披露或者宣扬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不定期现代通讯技术等其它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即包括原始的披露、宣扬,也包括扩大传播范围的披露、宣扬。例如,某甲在其工作单位披露某人的私人隐私,某报记者获悉后又在报刊上对此进行报道,使披露范围扩大,则某甲和记者乙的行为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大学宿舍录音是否侵犯隐私
视情况而定。
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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