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他人档案信息是否侵犯隐私?
时间:2023-11-11 16:00:06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个人信息也受到法律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并且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在公安网上是否有记录显示操作者的身份?这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因为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的,即使夫妻的另外一方也不可以侵犯对方的隐私权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作为信息主体的人身权益,可获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私自查别人档案,会留有痕迹吗?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私自查别人的档案是不被允许的,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予以查处。另外,《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提供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档案,除非因国家秘密或者档案需要保密。因此,私自查别人档案是违法行为,会留有痕迹。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要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否则,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私自查别人的档案是不被允许的,否则会留有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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