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方面,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订立质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在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出质人违反交付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质物。质物的交付,导致动产质权的设立同时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
3、质物交付的方法。其一,现实交付。即出质人将动产质物的直接占有移转予债权人。其二,简易交付。即在债权人先行占有质物的情况下,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权合同,即可构成质物的交付。其三,指示交付。即质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质人将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债权人,并对占有质物的第三人通知到达时,即可构成质物的交付。
另一方面,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2、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二、质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质押财产的范围,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用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权的特征有哪些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2、质权只能在债务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全文8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