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
传统理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通常用“加害人”和“受害人”来表述,但是这样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多数情况下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为直接受害人,负担赔偿义务的人为直接加害人。但是,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基于监护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监护人或雇佣人及被帮工人对于特定情况下被监护人、被雇佣人或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要承担责任,但他们却不是直接加害人。该司法解释首次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具有科学性。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农村户口吗
人身伤害赔偿有些赔偿项目分农村户口和城乡户口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如何对人身损害赔偿举证
人身损害赔偿举证,原告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二)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三)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四)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
(五)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六)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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