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1998年,李先生、王先生、毛先生被聘到山西省某职工教育中心餐厅厨房工作,2013年,山西某职工教育中心改制后更名为山西某宾馆,李先生在原岗位上勤奋工作。每天工作10个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一个月工作4天,单位从未支付加班费。2015年2月,山西省某酒店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要求他们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某餐饮公司为他们安排了工作。一些职工面对单位的惨淡生意,却与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李某等3人不同意与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没有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另行安排工作。李某被迫离职自谋出路,向省农民工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被迫离职,或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律师责成李某等人收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障程序等证据材料。经查,李某等人与山西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资由山西某酒店支付。律师到太原市社会保障中心了解了山西某劳务公司为李某等3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经与李某等人核实,李某等人实际在山西某酒店工作,但为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他们让员工与山西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律师分析案情后,确定山西某酒店为用人单位,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山西某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等,在仲裁庭开庭时,律师提供了证据,质证,阐明了观点,并阐述了法律依据。庭审结束后,该单位提出协商解决。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仲裁庭与律师最终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山西某宾馆一次性赔偿李某4万元、王某3.5万元、毛某4.5万元。这件事解决得很满意
全文7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