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底,我被某公司聘用,上班后,该公司人事经理说,本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老员工告诉我,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问:公司规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对吗?
一、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
三、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和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讲,保障自身利益最根本的前提是首先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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