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期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时间:2023-05-07 11:32:21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企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应经济补偿?是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因是企业经营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条件”的变化,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充分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营期满,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如果延误不是由雇主和雇员的过失造成的,而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劳动法》第26(3)条规定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延长经营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劳动者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收入不在确定经济补偿基数范围内

劳动者的下列劳动收入不在经济补偿基数范围内:

>1,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解毒剂、冷饮等

2。按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中国技能奖、稿费等,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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